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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

政 厅 文 件

 

 

桂财采〔202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按照《办法》规定做好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实施计划等,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采购需求管理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在开展需求调查、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等方面,应当统筹安排,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质量。

二、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为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列入采购需求范围,确保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明确分包要求、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拟定合同条款、确定验收方案。

三、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并根据确定后的采购需求,依法、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禁超标准、超预算、超工作需要设置采购需求。

四、规范采购需求委托行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应当优先选择专业化程度高的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用标准和费用金额,且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应最终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确认,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五、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发现采购人违反《办法》规定的,可采取约谈、下达监督建议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六、编制文书范本统一格式。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形成书面记录,连同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为加强政策指导,便于采购人规范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提高执行实操性,我厅编制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见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见附件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见附件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见附件4)等文书范本,供采购人参考使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

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

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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