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第4条第4.1款原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平南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平南县城乡和住房规划建设委员会三楼)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现更正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平南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平南县城乡和住房规划建设委员会三楼)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招标人:平南县镇隆镇人民政府
地 址:平南县镇隆镇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植一峻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92号市财政局东侧
电话:0775-4568783 传真:0775-456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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