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无效标与废标
无效标与废标是二个不同层次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在实践中,可以从三个方面区分。
一是概念范围上。无效标是某一投标人因投标文件的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过错之一,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投标。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无效标是招标人因为某一个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无效投标。废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是不是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招标人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
二是法定情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无效标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应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废标是指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等几种情形之一,招标人应当予以废标,同时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是后期处理上。按照有关规定,出现无效标后,如果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满足三家以上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对所有有效标进行评审,并推选出合格中标人;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可以宣布本次招标采购失败,作为废标处理;也可以在确认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公告时间以及各项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继续进行采购。而一旦废标,整个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废标后,除非采购任务取消,否则,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如果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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